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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审批暂行办法

南通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变更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第1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进程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各类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变更手续主要包括延期、变更确认、重新办理三种方式。

  (一)延期。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本委申请延期。

  (二)变更确认。项目建设规模或总投资调整,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审批或核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变化或调整发生前向本委申请变更确认。

  (三)重新办理。出现以下3种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变化和调整发生前向本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在原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本委申请延期,但仍需建设的项目。

  2、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项目。

  3、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的审批和核准项目,超过20%的备案项目。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变更手续,除提交申请文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以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期手续

  1、审批和核准项目。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

  2、备案项目。提交符合要求的能评等审批文件。

  (二)变更确认手续

  1、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提交与新规模对应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支撑规模变化的其他合法文件。

  2、总投资发生变化。企业投资项目提交设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编制的投资估算及支撑资金来源的有关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提交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文件。

  (三)重新办理手续

  1、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提交新法人的合法证明文件;与新法人对应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以及支撑项目法人变化的其他合法文件。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提交与新内容或方案对应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支撑内容或方案变化的其他合法文件。

  3、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提交与新地点对应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等审批文件。

  4、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提交与新规模对应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支撑规模变化的其他合法文件。

  5、总投资发生变化。企业投资项目提交设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编制的投资估算及支撑资金来源的有关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提交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文件。

  第五条项目变更后按规定仍属本委权限以内的项目由本委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本委权限的项目由本委审查后报具备权限的上级发改委办理。

  第六条本委项目变更手续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上办理,办理时限按照其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本委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二)本委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三)本委窗口正式受理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申报事项,并转承办处室复审申报材料;

  (四)承办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审查会;

  (五)承办处室提出能否办理的建议方案并起草有关文书,经领导审核后办理相关文书;

  (六)本委窗口出具同意办理(转报)或不同意办理(转报)的相关文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